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
闽政教督办[2017]13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 2017-08-23 11:05 浏览次数:1216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为保障国家和我省“十三五”教育规划、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顺利实施,主动融入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引领和推动县域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十一五”“十二五”两轮“对县督导”经验的基础上,我办组织力量对2011年印发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修订)》和《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我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统筹发展县域内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的对象为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县督导”评估遵循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综合督导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评价相结合,重在讲求实效、落实责任、以评促建、推动发展。
为增强“对县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提高督导效能,“对县督导”评估与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原则上合并进行。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四条 “对县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职责与治理”“条件与保障”“结构与发展”“质量与水平”等四个方面,具体包括:
(一)职责与治理。主要评估县级政府依法履职,统筹规划县域教育发展,制定学校布局规划,加强教育管理监督,补齐教育发展短板,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情况。
(二)条件与保障。主要评估县级政府在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结构与发展。主要评估县级政府推动县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终身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情况。
(四)质量与水平。主要评估县级政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县域教育质量整体水平的情况。
第五条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情况开展社会认可度调查,调查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督导评估实施
第六条 县级自评。县级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履职情况的自评报告报送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自评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级核查。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对省级督导评估抽查对象开展市级核查,于4月30日前将市级核查材料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其他县的督导评估。
第八条 省级督导评估
(一)确定对象。每年初按“双随机”方式抽取若干县作为年度省级督导评估对象,抽取若干督学和专家组建督导评估组,并提前一个月向设区市和被督导县发出督导评估通知。
(二)督前准备。组织督前培训,由各督导评估组负责对被督导县进行督前材料审核,制定“对县督导”评估工作指南。
(三)实地评估。督导评估组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材料,深入学校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进行实地督导,汇总合议形成督导评估初步意见,召开督导评估反馈会。
省级督导评估反馈会一般在实地评估结束后进行,也可视情况另行安排。
(四)接受监督。实地评估期间,督导评估组应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公告》,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五)汇总审核。督导评估组将实地评估的初步意见提交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由督导评估组组长和部分省政府督学组成督导评估审核组,负责对督导评估初步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形成督导评估意见。
(六)意见反馈。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根据督导评估审核组报送的督导评估意见,形成书面督导反馈意见,正式印发给有关设区市和县级政府。
第九条 督导评估材料
(一)接受市级核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1.县级政府自评报告;2.“对县督导”登记表和福建省教育督导评估基础数据统计表(另行印发)。
(二)接受省级督导评估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1.市级核查意见;2.县级政府自评报告;3.“对县督导”登记表和福建省教育督导评估基础数据统计表。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条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参照省级相关部门分类意见,将全省县级单位分为三个类区(分类名单见附件)。
1.优秀。一类地区得分90分及以上,二类地区得分85分及以上,三类地区得分80分及以上。
2.良好。一类地区得分85~89.9分,二类地区得分80~84.9分,三类地区得分75~79.9分。
3.合格。一类地区得分60~84.9分,二类地区得分60~79.9分,三类地区得分60~74.9分。
4.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报省政府审批后正式公布结果,并向社会发布年度督导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等级: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教育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县,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政府授予“××年度福建省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牌匾,并给予经费奖励。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县,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跟踪监测一年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四条 督导评估中发现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教育发展水平严重滑坡的县,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约谈及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修订)
A级 指标 |
B级 指标 |
C级指标 |
A1. 职责 与 治理 (22分) |
B1. 统筹 管理 (6分) |
C1.主体责任(2分) ⑴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0.5分)。⑵教育项目纳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和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并按进度完成(0.5分)。⑶明确部门职责,健全部门抓教育工作协调机制(0.5分)。⑷制定、落实教育发展五年规划(0.5分)。 |
C2.管理体制(2分) ⑴全面推进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1分)。⑵推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完善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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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社会参与(2分) ⑴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的建议(0.4分)。⑵推进学校资源与社区资源的共享开放(0.4分)。⑶建有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并正常使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向学生免费开放,成效明显(0.4分)。⑷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0.4分)。⑸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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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依法 治教 (5分) |
C4.完善制度(2分) ⑴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规范对学校的管理行为(0.5分)。⑵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0.5分)。⑶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办事公开(0.5分)。⑷依法扶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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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规范办学(3分) ⑴严格执行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类课程(1分)。⑵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1分)。⑶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积极创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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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监督指导 (4分) |
C6.接受监督(2分) ⑴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1分)。⑵自觉接受县政协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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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加强督导(2分) ⑴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效履职(0.4分)。⑵教育督导室机构健全、人员配齐配强、经费保障到位(0.4分)。⑶依法开展督政、督学、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0.4分)。⑷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0.4分)。⑸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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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规划 布局 (3.5分) |
C8.合理布局(2分) ⑴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各类学校布局科学合理(0.5分)。⑵按规划标准预留足够的学校用地,实行义务教育用地储备制度(0.5分)。⑶教育部门列为城镇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制度,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0.5分)。⑷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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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容量规模(1.5分) ⑴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0.5分)。⑵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中小学、幼儿园消除大校额、大班额有措施有成效(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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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安全 稳定 (3.5分) |
C10.安全机制(1.5分) ⑴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机制(0.4分)。⑵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0.4分)。⑶按时完成“平安校园”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阶段性任务(0.4分)。⑷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事件(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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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周边整治(1分) ⑴建立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涉校涉生重点人员管控机制,及时排除涉校暴力案件或群体性事件苗头(0.4分)。⑵全面落实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0.3分)。⑶消除校门口50米内乱摆摊点、200米内设娱乐场所、占道经营等安全隐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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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维稳工作(1分) ⑴建立健全学校稳定工作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情况报告和督促检查制度(0.4分)。⑵扎实做好校园反恐防范工作,依法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机制,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0.3分)。⑶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校园安全事故的能力(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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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条件 与 保障 (36分) |
B6. 依法投入 (5分) |
C13.经费安排(5分) ⑴教育经费达到“三个增长”的法定要求(3分)。⑵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使用,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30%(0.7分)。⑶土地出让金按净收益的10%计提教育资金并用于改善办学条件(0.5分)。⑷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0.5分)。⑸安排落实终身教育等教育专项经费(0.3分)。 |
B7. 支出 监管 (4分) |
C14.经费支出(3分) ⑴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合理(1分)。⑵建立健全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按不低于省定各类教育生均经费标准拨款,按省定标准核定寄宿制学校和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1分)。⑶农村税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教育(0.5分)。⑷县级按支出责任和比例应承担的教育专项经费足额及时到位(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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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资金监管(1分) ⑴建立教育经费审计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教育资金管理制度健全(0.5分)。⑵上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规范、下拨及时(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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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其他 经费 (2分) |
C16.教师待遇(1.1分) ⑴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0.5分)。⑵落实中小学教师各项福利待遇(0.3分)。⑶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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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扶贫助困(0.6分) ⑴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学生资助资金落实(0.3分)。⑵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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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社会捐赠(0.3分) 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资助学,设立各类教育基金并发挥良好效益(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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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校园 校舍 (3.5分) |
C19.校舍面积(2分) 生均校园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达省定要求(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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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设施配置(1.5分) ⑴定期进行校舍安全检测,全面、及时消除D级危房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及设施(0.3分)。⑵科学制定校舍安全改造计划,并逐年完成对抗震设防不达标和超使用年限校舍的改造(0.3分)。⑶积极推进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体系(0.3分)。⑷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符合标准(0.3分)。⑸按规定配置学校卫生保健室和心理辅导室(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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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教学 装备 (5分) |
C21.装备配备(2分) ⑴中小学专用教室(功能室)齐全,体育场地达标(1分)。⑵教学仪器(含体音美器材)、图书配备达省定要求(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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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管理使用(2分) ⑴建立每年教学仪器设备更新补充制度(0.5分)。⑵规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0.5分)。⑶按教学需要使用教学仪器设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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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改薄工作(1分) “全面改薄”任务按省定规划完成(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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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教育 信息化 (3.5分) |
C24.信息化基础(2分) ⑴完小以上学校全面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城镇、农村学校班均出口带宽分别不小于10M、5M(0.5分)。⑵普通教室实现多媒体教学设备全覆盖并接入网络(0.5分)。⑶所有教师和初中以上学生拥有网络学习空间(0.5分)。⑷中职学校设有数字化技能教室、虚拟仿真实训室,满足5%在校学生同时使用(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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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信息化应用(1.5分) 实现教育教学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教育教学模式创新,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建设一批中小学和中职学校信息化示范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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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师资 配备 (5分) |
C26.队伍结构(3.5分) ⑴各类学校教职工按省定编制标准配足,建立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1.5分)。⑵配齐各学科教师,不断完善教师学科结构,满足开足开齐开好课程需要(0.5分)。⑶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专业课教师的60%以上(0.5分)。⑷按规定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校医(0.5分)。⑸按规定确定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配齐配足教研员(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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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7.教师资格(1.5分) 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比率达100%(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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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队伍 管理 (5分) |
C28.管理制度(3.5分) ⑴建立健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制度(2分)。⑵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统一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0.5分)。⑶落实中小学教师按岗聘用制度和师德教育、考核制度(0.5分)。⑷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和表彰制度(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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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9.校际交流(1.5分) 组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含骨干教师)、校长在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中心小学与完全小学(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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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培训 培养 (3分) |
C30.培训工作(1.5分) ⑴保质保量完成5年一轮教师全员培训任务,确保每位教师每学年接受不少于90学时培训(1分)。⑵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提升乡村教师专业水平(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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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培养工作(1.5分) ⑴开展名校长(骨干校长)、名师(骨干教师)培养工作(0.5分)。⑵县级名师工作室(学科工作室)数量达到适当比例(0.5分)。⑶教师参加省市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奖(0.2分)。⑷教师参加省级或国家级“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比赛获奖(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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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结构 与 发展 (22分) |
B15. 学前 教育 (4分) |
C32.普惠发展(1分) ⑴落实幼儿园准入制度,杜绝无证办园现象(0.3分)。⑵积极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机制(0.3分)。⑶逐步健全以乡镇中心园为中心、辐射至各村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着力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入园(0.2分)。⑷落实幼儿园建设工程包的开工率、完成率(0.2分)。 |
C33.普惠水平(2分) ⑴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0.4分)。⑵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0.4分)。⑶县域内在各级示范幼儿园就读幼儿比率达到要求(0.4分)。⑷在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幼儿比率逐年提高(0.4分)。⑸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率达50%以上(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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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保教活动(1分) 坚持保教结合,开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教育教学,纠正“小学化”倾向,努力提高保教质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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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义务 教育 (6分) |
C35.均衡水平(2分) 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度监测中,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不高于0.60和0.50(0.5分)。⑵健全义务教育城区“小片区管理”、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机制,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完全小学(教学点)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纳入对乡镇中心学校考核(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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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6.规范招生(0.5分) 实行阳光招生,规范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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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公平入学(1.5分) 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政策(0.5分)。⑵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90%以上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0.5分)。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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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8.控辍保学(2分) ⑴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健全部门协调、联控联保和动态监测等机制,落实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1分)。⑵初中学生三年巩固率达98.2%以上(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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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7. 高中 阶段 教育 (5分) |
C39.普通高中(2.5分) ⑴优质普通高中定向招生比例不低于50%,无违规跨区域或在普高最低录取控制线下招生现象(0.5分)。⑵普通高中学生三年按时毕业率一级达标高中不低于98%,二级达标高中不低于95%,三级达标高中不低于93%,并逐年提高(1分)。⑶省三级以上达标高中数占比不少于90%(0.5分)。⑷至少有一所省一级达标高中或省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基地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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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中职教育(2.5分) ⑴建立县级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0.5分)。⑵高中阶段招生普职比大体相当(0.5分)。⑶中职学校通过省教育厅达标认定(0.5分)。⑷学校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0.5分)。⑸中职学校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高(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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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8. 特殊 教育 (4分) |
C41.完善体系(1.5分) ⑴常住人口30万以上的县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常住人口不足30万的县办有教育、康复等设施完善的特教班(0.5分)。⑵形成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和社区教育康复等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模式(0.5分)。⑶努力完善特教办学体系,逐步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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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提升水平(2.5分) ⑴特殊教育学校通过省级标准化学校验收(0.5分)。⑵在乡镇(街道)逐步建设随班就读基地校,配备相应的资源教室,提高随班就读比例(0.5分)。⑶建立科学完善的残疾儿童筛查鉴定工作制度并予以落实(0.5分)。⑷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6%以上(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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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 终身 教育 (3分) |
C43.运行机制(1分) ⑴制定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建立考核激励机制(0.3分)。⑵县级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落实,运行有效,配备终身教育专门管理人员(0.3分)。⑶建立终身教育师资库、志愿者库,定期开展终身教育队伍培训(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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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4.社区教育(1分) ⑴社区教育学习网点覆盖60%以上乡镇、40%以上村(居)(0.5分)。⑵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社区教育参与率城区达到60%,农村达到40%(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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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5.继续教育(1分) ⑴由县级职教中心统筹区域内培训资源,举办劳动力转移、产业工人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培训(0.5分)。⑵中职学校每年开展职工继续教育人次绝对数不低于在校生数(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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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质量 与 水平 (20分) |
B20. 德育 (6分) |
C46.落实机制(4分) ⑴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的协同育人体系,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工作(1分)。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民族精神教育等系列教育,把握正确方向和价值导向,成效明显(1分)。⑶积极推进素质教育(1分)。⑷规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分)。 |
C47.实践活动(2分) 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文化建设有措施、有成效(1分)。⑵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劳动教育有保证(0.3分)。⑶推动德育公共资源与学校共建共享,并管好用好,有效衔接校内外教育(0.4分)。(4)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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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智育 (6分) |
C48.小学质量(1.5分) ⑴省级教育质量监测中的学生学业水平达Ⅱ级及以上(1分)。⑵通过各门课程,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合作等多种能力。综合实践课程管理制度健全,学校能结合实际抓好落实(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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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9.初中质量(1.5分) ⑴中考单科及格率达70%以上,中考全科及格率达60%以上(0.5分)。⑵省级教育质量监测中的学生学业水平达Ⅱ级及以上(0.5分)。⑶推进实施国家课程标准有具体措施,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进行创新教育,探索开设专门的校本课程进行创新思维训练(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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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0.普高质量(1.5分) ⑴实施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完善,学校落实到位(0.5分)。⑵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达95%以上(0.8分)。⑶学生在省、市级及以上高中五学科竞赛或青少年科技创新类竞赛活动获奖(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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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1.中职质量(1.5分) ⑴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率达95%以上(0.8分)。⑵中职学校学生获得设区市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0.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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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体育 (4分) |
C52.课程与活动(2.5分) ⑴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落实课外体育活动、体质测试、运动队课余训练的课程化管理(0.5分)。 ⑵实施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校园体育活动(0.5分)。⑶落实“大课间”活动制度(0.5分)。⑷县、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学校运动会或体育节(0.5分)。⑸体育教学有特色,有“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特色项目(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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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3.技能与健康(1.5分) ⑴中小学生基本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0.5分)。⑵体测工作规范有序,各类学校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90%以上,测试率达到10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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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 美育 (4分) |
C54.课程与活动(2.5分) ⑴美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相互渗透融合,校园美育环境好(0.5分)。⑵积极开发有特色的地方和校本美育课程(0.5分)。⑶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园艺术节或艺术周、艺术月活动(0.5分)。⑷每三年至少举办一次县级综合艺术展演(0.5分)。⑸美育实践活动纳入学校课程教学计划,实行课程化管理(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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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5.技能与素养(1.5分) ⑴中小学生至少掌握一项艺术技能(0.5分)。⑵实施学生艺术素质测评(0.5分)。⑶实施中小学美育工作自评和年度发展报告制度(0.5分)。 |
附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分类名单
一类县(17个):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
二类县(25个):
闽侯县、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区、连江县、罗源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长泰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梅列区、永安市、新罗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县(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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